好猛啊! 東檢硬起來了!

[台東電子報]記者 楊伊杏/台東報導

最高檢察署邢檢察總長泰釗於二十四日特別蒞臨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嘉勉檢警調移查賄團隊辛勞,同仁查賄績效卓著,單日再創新高,二十四日單日共查獲 七件現金買票案件。

一、臺東縣池上鄉鄉民代表候選人江○○現金買票案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邱亦麟指揮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關山分局偵辦臺東縣池上鄉鄉民代表候選人江○○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民國 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候選人江○○、樁腳鍾○○住所及相關處所,並傳喚候選人江○○、樁腳鍾○○及選民共六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候選人江○○及樁腳鍾○○涉嫌以每票新臺幣二千元之現金交付賄賂予選民,並請其投票支持候選人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罪嫌疑重大,其中候選人江○○有勾串證人之虞,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另樁腳鍾○○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必要,交保一萬元,其餘選民則請回。

二、臺東市某里長候選人周○○現金買票案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盼盼指揮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偵辦臺東市某里長候選人周○○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民國 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候選人周○○住所,並傳喚候選人周○○及選民共三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候選人周○○涉嫌以每票二千元之現金交付賄賂予選民,並請其投票支持候選人周○○,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周○○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裁定交保三萬元,其餘選民則請回。

三、臺東縣關山鎮某鎮長候選人及某鎮民代表候選人之樁腳潘○○現金買票案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盼盼指揮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偵辦臺東縣關山鎮某鎮長候選人及某鎮民代表候選人之樁腳潘○○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 民國 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樁腳潘○○住所,並傳喚樁腳潘○○及選民共七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樁腳潘○○涉嫌以每票二千元、一千 元之現金交付賄賂予選民,並請其投票支持某關山鎮長候選人及某關山鎮民代表候選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潘○○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裁定限制住居,其餘選民則請回。

四、臺東市某里長候選人賴○○現金買票案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永指揮臺東縣警察局、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東縣專勤隊偵辦臺東市某里長候選人賴○○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 民國 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候選人賴○○、樁腳陳○○等人住所,並傳喚候選人賴○○、樁腳李○○、李○○、陳○○、陳○○及選民共七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候選人賴○○、樁腳陳○○、陳○○、李○○、李○○涉嫌以每票一千元之現金交付賄賂予選民,並請其投票支持候選人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候選人賴○○、樁腳陳○○、陳○○、李○○、李○○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必要,候選人賴○○及樁腳陳○○分別交保三萬元,樁腳陳○○、李○○、李○○各交保 二萬元,其餘選民均請回。

五、臺東縣某鄉長候選人黃○○及樁腳林○○、朱○○現金買票案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佾德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臺東縣警察局、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東縣專勤隊偵辦臺東縣某鄉長候選人黃○○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民國 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樁腳林○○、朱○○等人住所,並傳喚候選人黃○○、樁腳林○○、朱○○及選民共七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候選人黃○○、樁腳林○○、朱○○涉嫌以每票一千元之現金交付賄賂予選民,並請其投票支持某鄉長候選人黃○○,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必要,候選人黃○○交保十萬元、樁腳林○○交保八萬元、樁腳朱○○交保 一萬元,其餘選民請回。

六、臺東縣成功鎮某鎮民代表候選人之樁腳利○○、羅○○現金買票案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靖蓉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偵辦臺東縣成功鎮某鎮民代表候選人之樁腳利○○、羅○○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民國 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樁腳利○○、羅○○等人住所,並傳喚樁腳利○○、羅○○及選民共八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樁腳利○○、羅○○涉嫌以每票二千元之現金交付賄賂予選民,並請其投票支持某成功鎮民代表候選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必要,樁腳利○○交保三萬元、樁腳羅○○交保一萬元,其餘選民請回。

七、臺東縣海端鄉某村長候選人黃○○現金買票案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廖榮寬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偵辦臺東縣海端鄉某村長候選人黃○○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民國 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村長候選人黃○○住所,並傳喚村長候選人黃○○及選民共二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村長候選人黃○○涉嫌以每票二千元之現金交付賄賂予選民,並請其投票支持村長候選人黃○○,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必要,村長候選人黃○○交保二萬元,其餘選民請回。

臺灣臺東地檢署再次呼籲,查賄零距離,候選人切勿誤以為離島有法律假期而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只要事證充分,一律查辦到底,期盼共同維護選舉公平。,若有妨害選舉情資欲提供,歡迎撥打檢舉專線 089-361169 或 0800-024-099 撥通之後請按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