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GO新聞/編輯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持有二年內土地(包括受贈所得),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5條第4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者,應於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其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植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國稅稽徵機關函詢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才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該局特別呼籲,二年內移轉土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作農業使用的農地移轉或第38條之1規定,而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欲免除奢侈稅課徵,請儘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上述農業使用證明,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