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超限利用遭罰

陳姓農民承租國有土地種植「臍橙」,該國有土地經水土保持局於74年4月6日依山坡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查定為「宜林地」,因涉嫌超限利用,經縣府農業處99年11月24日赴現場勘驗,因土地登記簿謄本登載為森林區農牧用地,據此於99年12月15日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解除列管,經水土保持局於99年12月22日函復:山坡地超限利用無涉使用地類別編定,無法解除列管。

台東縣政府遂於99年12月28日函告陳君儘速改正,並訂於100年2月14日辦理勘查,勘查當日陳君無異議並切結願於100年8月14日前完成改正;本府於100年6月24日、9月2日兩次前往現場勘驗,部份地區(約0.06公頃)仍有果樹未砍除,乃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通知陳君到府陳述意見,經陳君於100年10月27日以書面陳述意見,農業處於101年1月10日以陳君違反水土保持法規定處罰新台幣6萬元整,陳君不服於101年1月31日提起速願,遭訴願機關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訴願無理由駁回,陳君不服再提行政訴訟,經台東地方法院判決陳君敗訴,仍應依規定繳納罰款。

有關國賠案件,縣府已研擬提起上訴並委託律師協助訴訟,且涉及農牧用地使用,縣府已另籌組專案小組研議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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