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回添史/報導
近日全國對於台灣大學校長遴選的問題討論的沸沸揚揚,「拔管事件」儼然已成為國家大事,處在台灣最邊境的台東,這兩日有人利用社群軟體瘋傳一張照片,意旨拔管事件是由這些立委所提議,所有肇因是他們?
姑不論拔管所影藏在後的意圖,但就管中閔是否具資格擔任台大校長一職來說,二個令人議論的重點:
1.教育部「拔管」有侵害大學自治之虞,根據憲法第162條、大學法第3條及大學法第9條規定,教育部有審查、監督權限,另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大學自治指的是教學、研究與學習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而校長遴選涉及組織性事項,非大學自治核心領域。 大學自治是保障教學、研究、學習的自由,而非讓大學成為法外之地。舉例而言,大學的校務會議如決定拒絕女性就讀特定科系,難道政府可以視而不見?再說,台灣大學一年由政府補助數十億經費,毫無疑問的具備「公共利益性」,教育部基於主管機關,當然有權也有義務審查遴選委員會是否依照法律規定進行遴選程序。另依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74號判決亦載明,「遴選委員會之處置系供教育部作成聘任處分之依據,判斷是否聘任之權限仍在教育部……。」因此,不能以教育部駁回遴選委員之決定,即一味的指責其「侵犯大學自治」,而應視教育駁回所持的理由而定。
2.管中閔擔任獨立董事時間在台大與台哥大簽署產學合作之前,已違法兼職。依規定,台大同意教授對外兼職前,必須先簽訂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白話來說,就是出借教授前先講好對學校的好處。而台大於9月29日與台哥大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後,於10月2日始發函同意管中閔擔任獨董、審計、薪酬委員。然在此之前,管中閔於6月14日即兼任獨董、審計、薪酬委員,明顯違反規定。此外,在遴選過程中,管中閔並未揭露其身為台哥大獨董之身分,而遴選委員蔡明興為台哥大之副董事長,形成副董事長選獨董,對其他候選人顯不公平。
教育部以上開理由駁回遴選委員會的決定,有其論理之依據,然而持反對意見者應請管中閔說明為何於校方同意前即兼職台哥大還有資訊不公開之相關疑點,而非不以理說明,僅誣指他人打壓云云。再者,也有其他立委提到許多教授或是獨董都有相類似的問題,該查嗎?
所有不合法的事情都該陽光下讓人檢視,但是如果所有事件都要泛政治化時,公平性就堪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