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go新聞/編輯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繼承取得的土地再移轉時,應以繼承開始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計算漲價數,再按其漲價倍數核課土地增值稅。
民眾常有疑問,繼承人可否要求保留被繼承人以高於土地公告現值購買土地原登載的前次移轉現值?稅務局表示,繼承遺產稅申報時,如公告土地現值低於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核課遺產稅以較低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於繼承後土地再移轉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自不宜以繼承前原較高的前次移轉現值來計算漲價總數額。但繼承前依土地稅法第30條之1第3款規定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的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者,從高認定,以符課稅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