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台東go新聞\編輯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將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用」與「非自住用」房屋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住房屋,須符合以下3要件,才能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所以,使用執照之房屋用途類別雖記載為住家用,但是如果空置未供居住使用,當然不適用上揭自住房屋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本縣暫定為1.5%)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您,如果房屋已供自住使用時,請記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26969;付費電話:089-231600分機28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