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31日零時起三天加強取締交通秩序

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3年3月31日施行。台東縣警局將自3月31日零時起至4月2日24時止,連續3天,要求所屬各單位,針對部分修正條文之各類違規行為。

此次行動,依據政部警政署特別行文要求執行取締處罰條例第43條「惡意逼車」違規方式,應以現場攔停、錄影採證,或依民眾提供檢舉資料查證違規無誤後舉發,並應明確記載違規事實與相關事證。另處罰條例第73條、第74條之部分條款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屬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臺東縣警察局呼籲各位鄉親及汽機車及慢車駕駛人,政府是為了維
護大多數用路人行的安全,才有本次修法。希望各位鄉親一定要遵
守各項交通法令規定,才能確保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也不會
傷了荷包。

花東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