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勿於網路上販售菸酒,以免違規受罰,得不償失

台東電子報/編輯整理
隨著網路的普及與科技的進步,網購已成為現代人的消費型態,近期本府接獲多起網路販售酒品之檢舉案件,關於在網路交易平台或社群網站上販賣菸酒是否可行,我國現階段答案是不能的;至於酒類廣告的特殊規範,不論是傳統的電視廣告、平面文宣,或是新興的網路社群行銷方式,均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請民眾必須注意以免違規受罰。
酒品方面,倘民眾於網路販售酒品,將同時違反菸酒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30條及第37條:
一.依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意即網路購物,因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不能做為酒類販售通路。違反者,依同法第55條規定,應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二.本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標示警語時,應至少以版面10%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違反者,依同法第51條規定,應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菸品方面,依菸害防制法第5條規定,販賣菸品,不得以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方式為之。違反者,依該法第23條規定,應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