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縣府社會處副處長郭仲智16日上午在花蓮高分院台東分庭前,拉白布條抗議司法不公!郭仲智表示,四次更審都是同一位審判長,結果判十二年定讞,他不服要聲請釋憲爭取權益。人權律師顧立雄接受陳情後認為太特殊了,花東人民的司法人權的確受委屈。
郭仲智認為,司法不公的理由有四,一是該案於台東地方法院之一審外,而後花蓮高等法院之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及更三審皆為同一審判長。郭仲智及其委任律師多次抗議,此案多次審理皆為同一審判長之事實,已違反司法人權及審級權益,但仍不受到花蓮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正視問題,他合理懷疑「同一審判長」不會更改其初始判決!該案審理期間也提出許多明確事證,皆不予採信。
第二、審判長以收受不正利益5萬餘元將郭仲智「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判刑10年6個月!另「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判刑4年,合併執行12年。然在訴訟期間,受理此案之審判長及法官在許多關鍵不依明確事證為審判依據,包含明確的不在場證明:廠商指出交付賄款的民國89年9月21日在台東交付賄款給他,但他出示9月21日於花蓮縣政府開會之開會通知單及會議記錄及簽到影本,證明當日無法出現在台東收受賄款;而審判長及法官自行推理:以花蓮台東路途不算遠而不採信郭仲智提出之不在場證明。
第三、審判長及法官採信廠商三人之反覆且不明確之說詞,而無明確交付賄款之事證,廠商三人所供稱之時間郭仲智有不在場證明,廠商三人所供稱之賄款交付地點反覆不明確,將郭仲智入罪。此外,證人已翻證,即構成新事證!但上訴遭同一審判長、庭長直接駁回。
郭仲智強調,本案要求更換審判長、庭長及法官等相關人員,重新開庭審理,並確實審核各項事證、人證還清白。即使入監仍會持續 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