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然人房屋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台東go新聞/編輯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將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用」與「非自住用」房屋稅率。自住房屋,須符合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才能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

  所以,非自然人持有之房屋雖供住家使用,仍不適用上開自住房屋之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本縣暫定為1.5%)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您,如果房屋已供自住使用時,請記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26969;付費電話:089-231600分機28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