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車輛檢測通知單逾期處分重

柴油車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為空氣品質惡化原因之一,為提升空氣品質,台東縣環境保護局不定期派員於本縣縣內車輛行駛頻繁、屢遭民眾陳情或常有高污染車輛行經路段加強執行目測判煙檢查,經目測判定未符合排放標準者,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限期到檢。
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收到檢測通知,應於通知期限內進行車輛維修保養,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例如本縣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或可至全國各縣市環保局之柴油車排煙檢測站進行檢驗),若車輛無法於限期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時,應於期限內向本縣環境保護局辦理油車排煙檢驗展延,逾期限未到檢者,依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4條規定,小型車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大型車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